發布時間:2020-06-01 訪問次數:1206 信息來源:津市城投
津市市人民政府
關于公布津市市激勵消費措施十八條(第一批)的公告
第一條 市政府設立消費專項扶持基金,本激勵措施所涉及相關消費獎勵資金均從基金列支。
第二條 鼓勵各行業成立行業協會,由行業協會指導推動行業發展。
第三條 搭建津市本土電商運營平臺,鼓勵本土電商企業入駐、投入運營。
第四條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與餐飲店(公司、私營業主)聯點合作解決職工就餐問題。
第五條 全市范圍內的住宿、餐飲個體及企業,所繳稅收超出上年度稅收基數的,按照超出部分地方留存的50%標準給予納稅戶獎勵。
第六條 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總工會、市文旅廣體局結合主題黨日、文明創建、工會活動等中心工作,聯合各行業協會組織全市開展“津市人愛津市·津市人游津市”活動。
第七條 出臺《津市市旅游促消獎勵辦法》。旅行社組織外地游客(津市以外)來津旅游,全年累計接待量達到1000人次、3000人次、5000人次,且在市內住宿一晚的分別給予旅行社每人次5元、8元、10元獎勵,沒有在市內住宿的分別給予旅行社每人次3元、5元、8元獎勵。
第八條 鼓勵全市開展“津市人愛津市·津市人用津市產品”活動。緊扣產品產銷節點,鼓勵企業量身定做津市特色食品禮包,在商場超市設立津市特產專柜。大力組織本地農副產品線上銷售和超市、農貿市場的供應,鼓勵廣大群眾及職工會員采購本地產品。
第九條 針對在津市消費的發票(購買不動產除外),票面金額在100元(含)以上的,每月開展一次發票搖獎活動,活動獎金總額按上年度相關服務業形成稅收地方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獎勵。
第十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單位自行采購部分,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選定本地供應商;限額以上部分的采購經網上競標后,采購人與中標供應商可以自行協商是否出具本地稅票。
第十一條 本地建筑企業將域外稅收繳在本地、外地建筑項目本地年納稅額50萬元以上的,按稅收地方留存的30%標準給予納稅戶獎勵。建筑公司的總部、市場、人員均在外地的本地建筑商,在津市設立新公司或獨立核算分公司依法納稅的,享受同等獎勵政策。
第十二條 出臺購房補貼政策,以國資共有產權形式,對在津購買新建住宅商品房、新建非住宅商品房(40㎡以上或價值40萬元以上)的購房者分別給予2萬元/套、5萬元/套的購房補貼。
第十三條 引導和鼓勵開發商推出精裝房。合同約定開發企業推出一定比例的精裝房,并按照精裝房稅收地方留存部分50%的標準獎勵給開發商。
第十四條 繼續實施棚改安置補貼政策。安置對象可享受新建商品房5萬元/套(產權共有)、二手房3萬元/套(產權共有)政策。(此條款與第十二條不得同時適用。)
第十五條 對外地(含津市鄉鎮)在津購房者給予津市城市戶籍同等待遇,在義務教育階段,以不動產產權證為認定方式,提供學位,不再額外收取借讀費。
第十六條 鼓勵本市外的室內裝飾企業來津注冊公司,從事設計、施工等建設活動,鼓勵同等條件下優先采用本地產品或本地經營戶銷售的產品。
第十七條 鼓勵鎮街成立專業建筑隊伍,引導群眾裝修、建房由本地專業隊伍承建,新增稅收的地方留存部分100%返還鎮街。
第十八條 對新增從業者開設辦證綠色通道,通過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推進從業者從速入市。對符合條件的創業者,提供15萬元/人的兩年免息創業擔保貸款。
本激勵政策自2020年4月23日開始執行,暫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相關具體政策解釋權歸屬津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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